1月31日,有網友發(fā)文稱,在哈爾濱旅游期間,因為質疑6歲男孩進入女廁所,被男孩母親堵在地鐵廁所辱罵。此事相關視頻在社交平臺引起廣泛關注,不少憤怒的網友開始尋找男孩母親的信息。
而一名男子因“長相視頻中罵人者老公相似”,被大量涌入其社交平臺評論區(qū)的網友辱罵。男子不得不連發(fā)多條視頻為自己澄清,并不得不舉起身份證自證清白。
事件起因是一6歲男童被發(fā)現(xiàn)在地鐵女廁。事件中被男童母親辱罵的女子稱,她在哈爾濱旅游期間,進入地鐵站廁所時,拉開一個沒有關上的門,看到了一個小男孩,并告訴對方,“這里是女廁所,你是男孩你不能上女廁所”。她從頭到尾沒有使用過侮辱性詞匯,但男孩母親聽到孩子被說,摔門出來,將她堵在廁所里不許離開,不斷要求道歉。之后,男孩母親打電話叫來孩子父親等人,一起辱罵她,時間持續(xù)了二十多分鐘。直到地鐵工作人員趕來將對方拉開,她也因為趕火車離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此外,該女子還發(fā)布了一段長達4分多鐘的視頻。視頻中,男孩母親表示6歲孩子無法一個人去上廁所,沒有任何規(guī)定男孩不能來女廁所等,情緒激動并反復要求道歉。“道歉,你傷害我的孩子了,你傷害他的心靈了。”此事在網上迅速發(fā)酵并引發(fā)爭議。有人認為,母親保護孩子的心情,雖然行為過激,也能理解。也有人認為,孩子的父親就在附近,完全可以帶著兒子去男廁所。6歲的孩子已經具備性別觀念以及一定的生理知識了。
此外,有網友根據(jù)視頻畫面中,男孩母親的長相以及臉上的痣,鎖定了一個網名為“張XX”的女子,稱她就是男孩母親。加上“張XX”本人發(fā)布了一些關于此事的言論,網友開始對她進行瘋狂辱罵。
瀟湘晨報記者試圖聯(lián)系“張XX”,但其賬戶顯示因違反社區(qū)規(guī)定,陌生人私信功能已被關閉。此外,她將賬號設置成私密,并且更改了賬戶名。瀟湘晨報記者聯(lián)系到此后和在“張XX”進行直播連線的網友,她向記者確認,“張XX”不是視頻中的6歲男孩母親,網友認錯了人。
因為視頻中男孩母親疑似稱呼其丈夫為“張X”。有網友根據(jù)“張XX”的關注列表,找到了一個名叫“阿X”的男子,認為他與視頻中的“張X”長相一樣,紛紛涌進評論區(qū)指責謾罵。
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遭到辱罵后,“阿X”連發(fā)了兩條視頻為自己澄清,第一個視頻是1月31日9時24分發(fā)布,澄清“我姓宋,不是張X,你們認錯人了吧”。但此時網友并未買賬,繼續(xù)辱罵。無奈之下,1月31日16時40分,他只能手舉身份證發(fā)布了一段澄清視頻,“我不知道怎么扯上了我。我本人叫宋XX,出生在內蒙古赤峰市,視頻里的那個女的我不認識,你們說的‘張XX’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時候關注的她,這個人我也沒有見過。我不是你們所說的張X?!?/p>
謾罵過后,有網友意識到罵錯了人,刪除了曾經的留言,給宋XX道歉。也有人在評論區(qū)反思,網絡暴力傷人,數(shù)萬條謾罵,道歉了,傷害就不存在了嗎?
2月1日,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旭告訴瀟湘晨報記者,網絡暴力具有"誹謗性、誣蔑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這五個特點,如果網絡暴力的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人可能會涉嫌侮辱罪和誹謗罪。根據(jù)《刑法》第246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第一個帶節(jié)奏的網友行為,涉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根據(jù)《刑法》第291條的規(guī)定,如果造成嚴重影響的,是可以按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的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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