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常律師:
您好:
我在公司工作了兩年,公司從未安排我休年假。期間,公司僅僅向我發(fā)放了正常工資,并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我支付日工資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現(xiàn)在,我想換一家公司工作。
請問:我能否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答:
不可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三》第20條指出:“勞動者未休年休假,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按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與正常勞動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報酬的性質(zhì)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在于維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quán)利,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宜認定屬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因此,盡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用人單位應(yīng)當(dāng)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未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僅200%部分),不屬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故勞動者不能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讓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午報常律師信箱)
標簽: 用人單位 勞動報酬 經(jīng)濟補償 法律適用問題 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