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份判決書,任職于螞蟻金服數(shù)娛中心商務經理的劉某南,利用負責支付寶客戶的準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將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并為之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他人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進而收受賄賂千萬元。
不過,截至7月17日下午,該刑事裁決書已下線。
“這個很常見。”一位支付機構人士表示,掌握風控的人,存在這個空間。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這份刑事裁決書顯示,公訴機關為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由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今年1月4日判決。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的這份判決書顯示,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公訴刑訴(2018)3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南、孫某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吳某、孫某冰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于2018年6月21日提起公訴。
其間,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經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一、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劉某南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shù)娛中心擔任商務經理,負責支付寶客戶的準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吳某提供幫助,將吳某提供的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并為吳某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吳某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
而被告人吳某為表示感謝,將一張郭某身份開戶的尾號3383招商銀行卡送給被告人劉某南,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間,被告人吳某向該賬戶轉賬人民幣共計372.9萬元,上述款項被被告人劉某南刷卡消費和取現(xiàn)。
二、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劉某南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shù)娛中心擔任商務經理,負責支付寶客戶的準入、投訴管理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孫某冰介紹的方某振(另處)提供幫助,將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審核通過的公司得以審核通過,并為其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使相應公司能夠正常使用支付寶進行收支,在確實無法應對支付寶公司的檢查時,通知被告人孫某冰等人及時變更收付款主體。方某振通過被告人孫冰于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次送給被告人劉某南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人孫某冰為此收受方某振好處費5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冰已退出贓款50萬元。
三、2017年3月,被告人孫某晶利用其在螞蟻金服數(shù)娛中心擔任高級業(yè)務發(fā)展專家,負責審批支付寶商戶簽約的職務之便,為被告人吳某提供幫助,將吳某提供的公司審批由劉慶南擔任商務經理,讓劉某南可以為吳某提供的公司處理各類涉賭、涉詐投訴,使吳某提供的公司能夠正常使用支付寶進行收支。被告人吳某為表示感謝,于2017年6月將一張孫某身份登記的尾號5105建設銀行卡送給被告人孫某晶,該卡分別在2017年6月、7月、8月多次轉入人民幣共計29.6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判決書還披露了“抓獲經過、發(fā)立破案經過”,證實2017年8月9日19時公安機關接到舉報被告人孫某晶、劉某南嫖娼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民警將二人從天目山路支付寶公司帶回派出所調查。被告人吳某系在海口入境時被抓獲。被告人孫某冰系被動歸案。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冰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某晶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扣押于公安機關的贓款人民幣60.1萬元、手機六部、涉案郭某某、孫某銀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孫某尾號5105建設銀行卡內贓款人民幣194244元及孳息予以沒收;暫存于本院的贓款人民幣756元予以沒收;查封在案的贓物京N×××××車一輛、大廠回族自治縣福泰花園蘭苑46號樓3單元1402室房產及小區(qū)車位一個依法拍賣、變賣后上交國庫;郭莉莉尾號3383招商銀行卡內的贓款人民幣81889.9元及孳息予以沒收;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劉某南妻子張某2名下北京市朝陽區(qū)廣渠路21號1號樓13層1301室房產依法拍賣,所得款項在滌除優(yōu)先權后屬于被告人劉某南部分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xù)向被告人劉某南追繳后,上繳國庫。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最后表示,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目前,被告方是否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不得而知。
附:
被告人劉某南(花名鴻元),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河南省鄭州市,大學文化程度,螞蟻金服(杭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數(shù)娛中心商務經理,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杭州市西湖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學文化程度,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qū),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杭州市西湖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冰,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洛陽市,大學文化程度,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住北京市朝陽區(qū)。因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F(xiàn)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晶(花名梵茵),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出生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螞蟻金服(杭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數(shù)娛中心高級業(yè)務專家,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qū),暫住杭州市西湖區(qū)。因本案于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審。